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、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,现将受案范围、受理程序公告如下:
1、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、行政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确有错误,经法院再审程序驳回再审申请的,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;
2、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在民事、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违反民事、行政诉讼法的行为,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;
3、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,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;
4、当事人以外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法院民事、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,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、举报;
5、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的监督申请,应向作出生效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;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的监督申请,应向正在审理、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。
长垣县人民检察院
民事行政检察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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