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使学雷锋志愿服务经常化、制度化,提高广大干警关爱他人、关爱社会、关爱自然的意识,广泛普及奉献他人、提升志愿服务理念,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、机制化,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特制定学雷锋志愿服务制度:
第一条 学雷锋志愿服务的宗旨:以关爱他人、奉献社会、促进和谐为准则,坚持无偿性、公益性、自愿性服务原则,致力于大力弘扬雷锋精神,支持和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,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。
第二条 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队,负责对我院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。
第三条 学雷锋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;
(二)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相关培训;
(三)对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并进行监督;
(四)请求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;
(五)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。
第四条 学雷锋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维护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的形象和声誉;
(二)履行学雷锋志愿服务承诺;
(三)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,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;
(四)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;
(五)不得以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;
(六)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。
第五条 以“弘扬雷锋精神”为主线,开展各类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;鼓励个人开展力所能及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。
第六条 活动内容
(一)积极参与以改善村容村貌、环境卫生、交通秩序、经营秩序、社会风气为主要内容的区域文明和谐创建活动。踊跃投身创建宣传、文明督导、义务保洁活动,甘当文明和谐创建的义务宣传员、督导员、保洁员。
(二)认真组织开展并参与政策宣传、信息咨询、健康义诊、免费体检、家电维修等便民、助民活动。
(三)组织开展以贫困居民为主要对象,以因病、因灾致贫居民为重点对象,以节日慰问、临时救济、日常帮扶、帮助就业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脱贫解困服务。
(四)组织开展以孤寡老人、残疾困难居民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,以敬老爱老助老、心理健康辅导、经济困难资助、生活照顾、推荐就业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帮扶服务。
(五)重点关爱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,组织志愿者帮助辅导学业、经予家庭温暖;突出关注困难学子,开展爱心助学,结对助学活动。
(六)组织开展以普及科技知识、法律维权知识、劳动技能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,提高居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者素质,争做社区义务科普员、辅导员。
(七)组织志愿者指导群众体育健身、户外锻炼,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,争做义务的体育指导员。
(八)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宣传倡导无偿爱心献血精神,培训献血知识,带头参加无偿献血。
第八条 学雷锋志愿服务者要认真做好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记录,作为考核和评价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、次数、质量的依据。
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严格按照要求,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。
第十条 要重视服务活动的记载及各种资料的收集与整理。
第十一条 开展的各项活动要及时向县文明办反馈,进行必要的宣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