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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制度
时间:2018-12-11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 

      一、为了加强志愿者服务队的管理、规范和促进志愿者服务活动,增强志愿者服务队的纪律,实现志愿者服务工作的经常化,推动志愿服务工作的有效落实,特制定本制度。

      二、志愿者应自觉遵守宪法、法律及支队各种规章制度,自觉维护志愿者服务队的形象。

      三、 组织制度

      (一)志愿者服务队实行队长负责制,各队员密切配合、分工协作。

      (二)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,队员必须统一着标识服装,每次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,3日内报志愿服务领导小组活动总结。

      四、学习制度

      (一)全体志愿者原则上每月集中组织学习一次,全年不少于12次。

      (二)学习由志愿者服务队队长组织,传达上级部门的指示、学习志愿者的相关知识、其他单位或者部门的志愿者活动开展经验,以及提高志愿者综合素质的相关知识。

      (三)志愿者之间要加强工作、生活、活动中的学习交流,从而达到共同进步、共同提高的目的。

      五、考勤制度

      (一)在参加服务队组织的志愿活动以及志愿者服务队统一组织的例会、学习、活动中,志愿者原则上不允许请假。

      (二)有事请假者,必须持有假条,由队长签字认可。

      (三)全体志愿者参加的活动考勤由志愿者服务队队长记录存档,并做为奖惩先进的考核项目。  

      六、活动制度

      (一)服务队全体志愿者,应有组织、有纪律的开展活动,发扬“关爱他人、关爱社会、关爱自然”的活动宗旨。

      (二)服务队全体志愿者应服从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调遣,自觉服从志愿者队伍的指示,确保志愿者队伍活动准时、高效、有序的完成。

      (三)各位志愿者也可结合自身条件,发挥个人专长,积极主动地走向社会联系一些有保障性、有意义的活动。

      七、奖惩制度

      (一)志愿者必须按时参加志愿者服务队组织、提供的培训及各项服务工作,无故2次迟到或1次不到者,批评警告1次,取消年度评优资格;无故3次迟到或2次不到者,按自动退出志愿者服务队处理。

      (二)奖励:1、每次活动没有缺勤现象的,工作认真积极表现者,优先考虑评优资格;2、对在服务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队员,报志愿者服务活动领导小组,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通报表扬;

      八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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